《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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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 則
1 總則
1.0.1 為使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統一技術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
1.0.3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下列原則:
1 貫徹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
2 與當地區域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相協調;
3 與停車場建設規劃、配電網建設規劃相協調;
4 符合消防安全、供用電安全、環境保護的要求;
5 積極穩妥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促進技術創新。
1.0.4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 語
2 術語
2.0.1 分散充電設施 dispersal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結合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設施,包括充電設備、供電系統、配套設施等。
2.0.2 充電設備 charging equipment
與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相連接,并為其提供電能的設備,包括非車載充電機、交流充電樁等。
2.0.3 供電系統 power-supply system
為分散充電設施提供電源的電力設備和配電線路組成的系統。
2.0.4 低壓供電半徑 power-supply radius
從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出線到充電設施低壓配電箱之間的線路長度。
2.0.5 電源接入點 point of power access
配電室低壓母線出線處、配電箱出線處及其他可為充電設施提供電源的出線處。
3規劃選址
3 規劃選址
3.0.1 分散充電設施規劃應與配電網規劃相結合。
3.0.2 分散充電設施的類型和規模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停車位分布進行規劃,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2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應低于10%;
3 既有停車位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配電網現狀合理規劃、分步實施。
3.0.3 在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配建的充電設備宜采用交流充電方式,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充電設備宜采用直流充電方式。
3.0.4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電、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設施;
2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應滿足設施電源接入的要求;
3 選址不應靠近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方;當與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建筑物毗連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規定;
4 選址應滿足周圍環境對噪聲的要求;
5 分散充電設施不宜設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側;
6 分散充電設施不宜設在有可能積水的場所;
7 分散充電設施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的場所;
8 分散充電設施不宜建設在修車庫內;
9 分散充電設施宜選在有公用通信網絡覆蓋的區域;
10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應選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達的場所。
4充電系統
4 充電系統
4 充電系統
4.0.1 充電設施的布置不應妨礙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4.0.2 充電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充電設備應結合停車位合理布局,便于車輛充電;
2 充電設備的布置宜靠近供電電源,以縮短供電線路的路徑;
3 采用分體式結構的非車載充電機,其整流柜宜靠近充電樁布置,末端壓降應滿足充電要求;
4 充電設備與充電車位、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應滿足安全、操作及檢修的要求;充電設備外廓距充電車位邊緣的凈距不宜小于0.4m。
4.0.3 充電設備應垂直安裝,偏離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誤差不應大于5°。
4.0.4 當充電設備采用落地式安裝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充電設備基礎應高出地坪50mm,室外充電設備基礎應高出地坪200mm;
2 設備基礎宜大于充電設備長寬外廓尺寸不低于50mm;
3 單獨安裝的充電連接器,正常狀態下水浸時,應滿足正常使用且系統絕緣電阻不應降低、人身安全不受影響,其安裝基礎可與地面平齊。
4.0.5 當充電設備采用壁掛式安裝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豎直安裝于與地平面垂直的墻面,墻面應符合承重要求,充電設施應固定可靠;
2 設備安裝高度應便于操作,設備人機界面操作區域水平中心線距地面宜為1.5m。
4.0.6 非車載充電機應具備交流輸入過壓保護、交流輸入過流保護、直流輸出過壓保護、直流輸出過流保護和內部過溫保護等功能。
4.0.7 交流充電樁應具備過負荷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交流充電樁漏電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的有關規定。
4.0.8 充電車位應安裝防撞設施,并應采取措施保護充電設備及操作人員安全。
4.1 一般規定
4.1 一般規定
4.1.1 系統的子分部、分項工程應按本標準附錄A劃分。
4.1.2 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文件要求編寫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應具有必要的施工技術標準、健全的施工質量管理體系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建設單位應組織監理單位進行檢查,并應按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填寫有關記錄。
4.1.3 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應具備下列經批準的消防設計文件:
1)系統圖;
2)各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廳或站臺的疏散指示方案;
3)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
4)系統控制邏輯設計文件。
2 系統設備的現行國家標準、系統設備的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齊全。
3 設計單位向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明確相應技術要求。
4 材料、系統部件及配件齊全,規格、型號符合設計要求,能夠保證正常施工。
5 經檢查,與系統施工相關的預埋件、預留孔洞等符合設計要求。
6 施工現場及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能夠滿足連續施工的要求。
4.1.4 系統的施工,應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
4.1.5 系統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單位應按本標準第4.2節的規定和本標準附錄C中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和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對材料、系統部件及配件進行進場檢查,并按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填寫記錄,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系統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設計變更等相關記錄。
3 各工序應按照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交接時,應經監理工程師檢驗認可;不合格應進行整改,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4 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施工區域的劃分、系統的安裝工序及本章的規定和本標準附錄C中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和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人員對系統的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并按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填寫記錄。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宜保留現場照片或視頻記錄。
5 系統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完成竣工圖及竣工報告。
4.1.6 系統部件的選型、設置數量和設置部位應符合本標準第3章和設計文件的規定。
4.1.7 在有爆炸危險性場所,系統的布線和部件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57的相關規定。
5供電系統
5.1 一般規定
5.1 一般規定
5.1.1 分散充電設施的供電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有關規定。
5.1.2 分散充電設施負荷等級為三級。
5.2 電源配置
5.2 電源配置
5.2.1 分散充電設施宜就近接入電源點。
5.2.2 既有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應根據變壓器容量、用電高峰時變壓器負載率等,選擇接線方式。當采用單母線接線時,負載率不應超過100%;當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時,負載率不應超過60%。
5.2.3 當接入充電設施造成配電變壓器過載運行時,可采取對充電功率和充電時間段進行優化控制或對配電設施進行增容改造等措施,降低負載率。
5.2.4 新建充電設施應根據規模在配電室預留專用饋線開關。當負荷容量小于250kW時,開關額定電流不宜小于400A;當負荷電流大于400A時,應增加開關。
5.2.5 交流充電樁線路側剩余電流保護器的型號應與其內部的剩余電流保護器相同。
5.2.6 單相交流充電樁接入系統時宜滿足三相平衡的要求。
5.3 供電線路
5.3 供電線路
5.3.1 新建停車場應將低壓電源引至充電車位附近,并應配置配電箱。配電箱至分散充電設施應預留電纜通道。
5.3.2 充電設備宜采用專用供電線路。
5.3.3 電纜路徑應規劃合理,電纜應固定敷設;戶內電纜宜采用橋架敷設、地槽敷設、馬道敷設、穿管明敷等方式;戶外電纜線路宜采用電纜溝槽或穿保護管埋地的方式敷設。
5.3.4 220V/380V三相回路應選用五芯電纜;220V單相回路應選用三芯電纜,且電纜中性線截面應與相線截面相同。
5.3.5 電力電纜截面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且電力電纜截面可按大一級選擇。主干線的截面應結合分散充電設施負荷計算結果,按遠景目標選定,并應留有一定的裕度。
5.3.6 向充電設備供電的線路宜選用銅導體,電纜宜選用交聯聚乙烯絕緣型。當線路敷設在戶外時,外護套宜采用鋼帶鎧裝;電線宜采用聚氯乙烯絕緣類型。
5.3.7 電力管線與其他市政管線之間的平行或交叉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
5.3.8 電纜接入供電和用電設備時,不應對柜內端子或連接器產生額外應力。
5.4 電能質量
5.4 電能質量
5.4.1 為分散充電設施供電的配電變壓器在最大負荷時,高壓側功率因數不應低于0.95。
5.4.2 分散充電設施供電電壓偏差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0(20)kV及以下三相供電的電壓偏差不應超過標稱電壓的±7%;
2 220V單相供電電壓偏差不應超過標稱電壓的+7%,-10%。
5.4.3 充電設備所產生的電壓波動和閃變在電源接入點的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GB/T 12326的有關規定。
5.4.4 充電設備接入電網所注入的諧波電流和引起電源接入點電壓正弦畸變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GB/T 14549的有關規定。
5.4.5 充電設備在電源接入點的三相電壓不平衡允許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能質量 三相電壓不平衡》GB/T 15543的有關規定。
6配套設施
6.1 消防
6.1 消防
6.1.1 汽車庫和停車場的分類、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有關規定。
6.1.2 分散充電設施供電系統的消防安全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 5027的有關規定。
6.1.3 電纜防火與阻止延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
6.1.4 充電設備及供電裝置應在明顯位置設置電源切斷裝置。
6.1.5 新建汽車庫內配建的分散充電設施在同一防火分區內應集中布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汽車庫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當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布置在地下車庫的首層,不應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層及以下。
2 設置獨立的防火單元,每個防火單元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6.1.5的規定。
3 每個防火單元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墻或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與其他防火單元和汽車庫其他部位分隔。當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有關規定。
4 當防火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耐火等級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5 當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6.1.6 既有建筑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宜符合本標準第6.1.5條的規定。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不得配建分散充電設施。
6.1.7 集中布置的充電設施區域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規定配置滅火器,并宜選用干粉滅火器。
6.1.8 室外分散充電設施宜與就近建筑物或汽車庫、停車場共用消防設施。
6.1.9 分散充電設施宜處于現有視頻監控設施的監控范圍內。
6.2 接地
6.2 接地
6.2.1 分散充電設施的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 50065的有關規定。
6.2.2 分散充電設施的低壓接地系統宜采用TN-S系統。
6.2.3 充電設備保護接地端子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 50065的有關規定。
6.2.4 戶內安裝的充電設備,應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裝置接地;戶外安裝的充電設備宜與就近的建筑或配電設施共用接地裝置。當無法利用時,應加設接地裝置。
6.3 計量
6.3 計量
6.3.1 面向電網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充電設施的電能計量裝置應安裝在產權分界點處。
6.3.2 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GB/T 29318的有關規定。
6.3.3 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GB/T 28569的有關規定。
6.4 標志標識
6.4 標志標識
6.4.1 分散充電設施的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圖形標志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 31525的有關規定。
6.4.2 具有分散充電設施的停車場所內部宜設置充電設施導引標志和電動汽車專用標識。
7竣工驗收
7 竣工驗收
7.0.1 當分散充電設施與其配建的建筑共同建設完工時,應一同驗收。
7.0.2 分散充電設施供電系統的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的有關規定。
7.0.3 分散充電設施文檔資料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的有關規定。
7.0.4 交流充電樁的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本構成、功能、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NB/T 33002的有關規定;
2 充電連接裝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和《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GB/T 20234.2的有關規定。
7.0.5 非車載充電機的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本構成、功能和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NB/T 33001的有關規定;
2 非車載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GB/T 27930的有關規定;
3 充電連接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和《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GB/T 20234.3的有關規定。
7.0.6 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項目的文檔資料應齊全;
2 所有軟、硬件設備型號、配置、數量和技術參數均應滿足項目合同等技術文件的要求。
8標準用詞說明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引用標準名錄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
《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 50065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
《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GB/T 12326
《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GB/T 14549
《電能質量 三相電壓不平衡》GB/T 15543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GB/T 20234.2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GB/T 20234.3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GB/T 27930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GB/T 28569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GB/T 29318
《圖形標志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 31525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 5027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NB/T 33001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NB/T 33002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