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0.1 為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住房條件和功能質量,提高城鎮住宅設計水平,使住宅設計滿足安全、衛生、適用、經濟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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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城鎮住宅建設量大面廣,關系到廣大城鎮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時,住宅建設要求投入大量資金、土地和建材等資源,如何根據我國國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資金和資源,以滿足廣大人民對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條件,提高城鎮住宅功能質量,使住宅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規范的目的。
《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以下簡稱原規范)自1999年起施行至今已超過10年,2003年版完成局部修訂,執行至今也已有7年,在我國住房商品化的全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隨著我國住房市場快速發展,住宅品質有了很大變化,部分條文已不適應當前情況,需要修改并補充新的內容;近年來新頒布或修訂的相關法規,在表述和指標方面有所發展變化,需要對本規范的相應條文進行調整,避免執行中的矛盾;為落實國家建設節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貫徹高度重視民生與住房保障問題的精神,本規范也應進行修訂,正確引導中小套型住宅設計與開發建設。
本次修訂擴充了原來各章節的內容,修改了部分經濟技術指標的低限要求和計算方法,以便進一步保證住宅設計質量,促進城鎮住宅建設健康發展。
1.0.2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的建筑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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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目前我國槭鎮住宅形式多樣,但基本功能及安全、衛生要求是一樣的,本規范對這些設計的基本要求作了明確的規定,故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各種類型的住宅設計。
1.0.3 住宅設計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節約用地、節約能源資源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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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住宅建設關系到民生以及社會和諧,國家對住宅建設非常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方針政策和法規,住宅設計時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本條闡述了住宅設計的基本原則,重點突出了保證安全衛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要求,住宅設計時必須統籌考慮,全面協調,在我國城鎮住宅建設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1.0.4 住宅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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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住宅設計涉及建筑、結構、防火、熱工、節能、隔聲、采光、照明、給排水、暖通空調、電氣等各種專業,各專業已有規范規定的內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規范不再重復,因此設計時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主要有: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
《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
《住宅信報箱工程技術規范》GB 506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 50
《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26
《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134
《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
《電梯主要參數及轎廂、井道、機房的型式與尺寸》GB/T 7025.1
2術語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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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本定義提出了住宅的兩個關鍵概念:“家庭”和“房子”。申明“房子”的設計規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來規定的。未婚的或離婚后的單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時,其居住使用要求與普通家庭是一致的。作為特殊人群,居住在單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時,則應另行考慮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中不需予以特別考慮。因為除了有《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外,還有《老年人居住建筑標準》GB/T 50340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 36,這也是公寓和宿舍設計可以不執行《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的原因之一。
由于本規范的條文沒有出現”公寓”一詞,所以本規范沒有對公寓進行定義,但是規范執行中經常有關于如何區別“住宅”和“公寓”的疑問,在此作以下說明:
公寓一般指為特定人群提供獨立或半獨立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以棟為單位配套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
公寓經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質冠名,如學生公寓、運動員公寓、專家公寓、外交人員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等。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員結構相對住宅中的家庭結構簡單,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較少發生變化。住宅的設施配套標準是以家庭為單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棟為單位甚至可以以樓群為單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設廚房、衛生間,客廳等空間,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調、熱水供應等計量系統。但是不同公寓之間的某些標準差別很大,如老年公寓在電梯配置、無障礙設計、醫療和看護系統等方面的要求,要比運動員公寓高得多。目前,我國尚未編制通用的公寓設計標準。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間和廚房、衛生間等共同組成的基本住宅單位
2.0.3 居住空間 habitable space
臥室、起居室(廳)的統稱。
2.0.4 臥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間。
2.0.5 起居室(廳)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會客、娛樂、團聚等活動的空間。
2. 0.6 廚房 kitchen
供居住者進行炊事活動的空間。
2.0.7 衛生間 bathroom
供居住者進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動的空間。
2.0.8 使用面積 usable area
房間實際能使用的面積,不包括墻、柱等結構構造的面積。
2.0.9 層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鄰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0 室內凈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樓面或地面至上部樓板底面或吊頂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1 陽臺 balcony
附設于建筑物外墻設有欄桿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空間。
2.0.12 平臺 terrace
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層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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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本條所指的平臺是住宅里常見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層地面伸出的供人們室外活動的平臺。不同于樓梯平臺、設備平臺、非上人屋面等情況。
2.0.13 過道 passage
住宅套內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4 壁柜 cabinet
建筑室內與墻壁結合而成的落地貯藏空間。
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墻面的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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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凸窗既作為窗,在設計和使用時就應有別于地板(樓板)的延伸,也就是說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稱之為凸窗。凸窗的窗臺應只是墻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應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臺防護高度要求與普通窗臺一樣,應按本規范的相關規定進行設計。
2.0.16 躍層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內空間跨越兩個樓層且設有套內樓梯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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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躍層住宅的主要特征就是一戶人家的戶內居住面積跨越兩層樓面,此時連接上下層的樓梯就是戶內樓梯,在樓梯的設計及消防要求上均有別于公共樓梯。躍層住宅可以位于樓房的下部、中部,也可設置于頂層。
2.0.17 自然層數 natural storeys
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數。
2.0.18 中間層 middle-floor
住宅底層、入口層和最高住戶入口層之間的樓層。
2.0.19 架空層 open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2.0.20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21 聯系廊 inte-unit gallery
聯系兩個相鄰住宅單元的樓、電梯間的水平通道。
2.0.22 住宅單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組成的建筑部分,該部分內的住戶可通過共用樓梯和安全出口進行疏散。
2.0.23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2的空間。
2.0.24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空間。
2.0.25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體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業管理用房、符合噪聲標準的設備用房、中小型商業用房、不產生油煙的餐飲用房等。
2.0.26 設備層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專為設置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和電氣的設備和管道施工人員進入操作的空間層。
3基本規定
3.0.1 住宅設計應符合城鎮規劃及居住區規劃的要求,并應經濟、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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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本規范只對住宅單體工程設計作出規定,但住宅與居住區規劃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層數、防火等與規劃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積率、道路系統、豎向設計等都有內在的聯系。我國人口多土地少,合理節約用地是住宅建設中日益突出的重要課題。通過住宅單體設計和群體布置中的節地措施,可顯著提高土地利用率,因此必須在設計時給予充分重視。
3.0.2 住宅設計應使建筑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應合理組織方便、舒適的生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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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通過住宅設計,使“人、建筑、環境”三要素緊密聯系在一起,共同形成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同時因地制宜地創造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為居住區創造既便于鄰里交往又賞心悅目的生活環境,是滿足人居住活動中生理、心理的雙重需要。
3.0.3 住宅設計應以人為本,除應滿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應根據需要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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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住宅設計處處要以人為本。本條文要求住宅設計在滿足一般居住者的使用要求外,還要兼顧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設計應滿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風和隔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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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居住者大部分時間是在住宅室內度過的,因此使住宅室內具有良好的通風、充足的日照、明亮的采光和安靜私密的聲環境是住宅設計的重要任務。
3.0.5 住宅設計必須滿足節能要求,住宅建筑應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結合各地能源條件,采用常規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結合的供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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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節能、環保是一件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世界各國都相當關注。我國政府高度重視資源環境問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把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作為基本國策,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隨著我國城鎮化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續提高,對住宅功能、舒適度等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如果延續傳統的建設模式,我國的土地、能源、資源和環境都將難以承受。因此住宅設計要注意滿足節能要求,并合理利用能源,各地住宅建設可根據當地能源條件,積極采用常規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結合的供能系統與設備。
3.0.6 住宅設計應推行標準化、模數化及多樣化,并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積極推廣工業化設計、建造技術和模數應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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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我國住宅建筑量大面廣,工業化與產業化是住宅發展的趨勢,只有推行建筑主體、建筑設備與建筑構配件的標準化、模數化,才能適應工業化生產。目前建筑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層出不窮,國家正在實行住宅產業現代化的政策,提高住宅產品質量。因此,住宅設計人員有責任在設計中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
3.0.7 住宅的結構設計應滿足安全、適用和耐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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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隨著住房市場的發展,住宅建筑的形式也不斷創新,對住宅結構設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條要求住宅設計在保證結構安全、可靠的同時,要滿足建筑功能需求,使住宅更加安全、適用、耐久。
3.0.8 住宅設計應符合相關防火規范的規定,并應滿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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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進入21世紀以來,全球城市火災問題日益嚴重,其中居民住宅火災發生率顯著增加。住宅火災不僅威脅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而且給家庭帶來巨大傷害,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因此,住宅設計符合防火要求是最重要且基本的要求之一,具有重要意義。住宅防火設計的主要依據是《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除防火之外。避震、防空、突發事件等的安全疏散要求也要予以滿足。
3.0.9 住宅設計應滿足設備系統功能有效、運行安全、維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應為相關設備預留合理的安裝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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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本條要求建筑設計專業和建筑設備設計的各專業進行協作設計,綜合考慮建筑設備和管線的配置,并提供必要的設置空間和檢修條件。同時要求建筑設備設計也要樹立建筑空間合理布局的整體觀念。
3.0.10 住宅設計應在滿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兼顧今后改造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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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住宅物質壽命一般不少于50年,而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結構的變化,人口老齡化的趨勢,新技術和產品的不斷涌現,又會對住宅提出各種新的功能要求,這將會導致對舊住宅的更新改造。如果在設計時充分考慮建筑和居住者全生命周期的使用需求,兼顧當前使用和今后改造的可能,將大大延長住宅的使用壽命,比新建住宅節省大量投資和材料
4技術經濟指標計算
4.0.1
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標: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m2);
——套內使用面積(m2/套);
——套型陽臺面積(m2/套);
——套型總建筑面積(m2/套);
——住宅樓總建筑面積(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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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在住宅設計階段計算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是住宅從計劃、規劃到施工、管理各階段技術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條要求計算的5項主要經濟指標,必須在設計中明確計算出來并標注在圖紙中。本次修編由原規范的7項經濟指標簡化為5項,并對其計算方法進行了部分修改,其主要目的是避免矛盾、體現公平、統一標準,反映客觀實際。
4.0.2 計算住宅的技術經濟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應等于各功能空間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
2
套內使用面積應等于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
3 套型陽臺面積應等于套內各陽臺的面積之和;陽臺的面積均應按其結構底板投影凈面積的一半計算;
4
套型總建筑面積應等于套內使用面積、相應的建筑面積和套型陽臺面積之和;
5 住宅樓總建筑面積應等于全樓各套型總建筑面積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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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住宅設計經濟指標的計算方法有多種,本條要求采用統一的計算規則,這有利于方案競賽、工程投標、工程立項、報建、驗收、結算以及銷售、管理等各環節的工作,可有效避免各種矛盾。本次修編針對本條的修改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
1 原規范的“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和“套內使用面積”兩項指標的概念及其計算方法受到廣大設計人員的普遍認同,本次修編未作修改。
2 本次修編取消了原規范中“住宅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這項指標。該指標過去主要用于方案設計階段的指標比較,其結果與工程設計實踐中以棟為單位計算建筑面積存在一定誤差。因此,本次不再繼續使用。
3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中有關陽臺面積計算方法,對原規范中套型陽臺面積的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明確規定其計算方法為:無論陽臺為凹陽臺、凸陽臺、封閉陽臺和不封閉陽臺均按其結構底板投影凈面積一半計算。
4 本次修編明確了套型總建筑面積的構成要素是套內使用面積、相應的建筑面積和套型陽臺面積,保證了住宅樓總建筑面積與全樓各套型總建筑面積之和不會產生數值偏差。“套型總建筑面積”不同于原規范中的“套型建筑面積”指標,原規范中“套型建筑面積”反映的是標準層各種要素的計算結果;本次修編的“套型總建筑面積”反映的是整棟樓各種要素的計算結果。
5 本次修編增加了“住宅樓總建筑面積”這項指標,便于規劃設計工作中經濟指標的計算和數值的統一。
4.0.3 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套內使用面積應包括臥室、起居室(廳)、餐廳、廚房、衛生間、過廳、過道、貯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積的總和;
2
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應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3 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應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4
套內使用面積應按結構墻體表面尺寸計算;有復合保溫層時,應按復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
5
利用坡屋頂內的空間時,屋面板下表面與樓板地面的凈高低于1.20m的空間不應計算使用面積,凈高在1.20m~2.10m的空間應按1/2計算使用面積,凈高超過2.10m的空間應全部計入套內使用面積;坡屋頂無結構頂層樓板,不能利用坡屋頂空間時不應計算其使用面積;
6
坡屋頂內的使用面積應列入套內使用面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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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是計算住宅設計技術經濟指標的基礎,本條明確規定了計算范圍:
1 套內使用面積指每套住宅戶門內獨自使用的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廳)、餐廳、廚房、衛生間、過廳、過道、貯藏室等各種功能空間,以及壁柜等使用空間的面積。根據本規范2.0.14條,壁柜定義為“建筑室內與墻壁結合而成的落地貯藏空間”,因此其使用面積應只計算落地部分的凈面積,并計入套內使用面積。套型陽臺面積單獨計算,不列入套內使用面積之中。
2 躍層住宅的套內使用面積包括其室內樓梯,并將其按自然層數計入使用面積;
3 本條規定煙囪、排氣道、管井等均不計入使用面積,反映了使用面積是住戶真正能夠使用的面積。該條規定,尤其對廚房、衛生間等小空間面積分析時更具準確性,能夠正確反映設計的合理性。
4 正常的墻體按結構體表面尺寸計算使用面積,粉刷層可以簡略。遇有各種復合保溫層時,要將復合層視為結構墻體厚度扣除后再計算。
5 利用坡屋頂內作為使用空間時,對低于1.20m凈高的不予計入使用面積;對1.20m~2.10m的計入1/2;超過2.10m全部計入。坡屋頂無結構頂層樓板,不能利用坡屋頂空間時不計算其使用面積。
6 本次修編對原條文進行了修改,本條規定將坡屋頂內的使用面積列入套內使用面積中,加大了計算比值,將利用坡屋頂所獲得的使用面積惠及全樓各套型,更好地體現公平性。同時,可以準確計算出參與公共面積分攤后的該套型總建筑面積。
4.0.4 套型總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全樓各層外墻結構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求出住宅樓建筑面積,當外墻設外保溫層時,應按保溫層外表面計算;
2
應以全樓總套內使用面積除以住宅樓建筑面積得出計算比值;
3 套型總建筑面積應等于套內使用面積除以計算比值所得面積,加上套型陽臺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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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原規范沒有要求計算套型的總建筑面積,不能直觀地反映一套住宅所涵蓋的建筑面積到底是多少,本次修編對此給予明確:
1 原規范的套型面積計算方法是利用住宅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反求套型建筑面積,其計算參數以標準層為計算參數。本次修編以住宅整棟樓建筑面積為計算參數,該參數包括了本棟住宅樓地上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積,但不包括本棟住宅樓的套型陽臺面積總和,這樣更能夠體現準確性和合理性,保證各套型總建筑面積之和與住宅樓總建筑面積一致。
本棟住宅樓地上全部住宅建筑面積包括了供本棟住宅樓使用的地上機房和設備用房建筑面積,以及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物內時,供本棟住宅樓使用的單元門廳和相應的交通空間建筑面積,不包括本棟住宅樓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面積。
2 本次修編以全樓總套內使用面積除以住宅樓建筑面積(包括本棟住宅樓地上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積,但不包括本棟住宅樓的套型陽臺面積),得出一個用來計算套型總建筑面積的計算比值。與原規范采用的住宅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含義不同,該計算比值相當于全樓的使用面積系數,采用該計算比值可避免同一套型出現不同建筑面積的現象。
3 利用計算比值的計算方法明確了套型總建筑面積為套內使用面積、通過計算比值反算出的相應的建筑面積和套型陽臺面積之和。
4.0.5 住宅樓的層數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住宅樓的所有樓層的層高不大于3.00m時,層數應按自然層數計;
2
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物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筑層數。當建筑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大于3.00m時,應對大于3.00m的所有樓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00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小于1.50m時,多出部分不應計入建筑層數,余數大于或等于1.50m時,多出部分應按1層計算;
3
層高小于2.20m的架空層和設備層不應計入自然層數;
4 高出室外設計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應計入地上自然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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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本條規定了住宅樓層數的計算依據,主要用于明確住宅樓的層數,便于執行本規范的相關規定。
1 本條規定考慮到與現行相關防火規范和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的銜接,以層數作為衡量高度的指標,并對層高較大的樓層規定了計算和折算方法。建筑層數應包括住宅部分的層數和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住宅建筑的高度和面積直接影響到火災時建筑內人員疏散的難易程度、外部救援的難易程度以及火災可能導致財產損失的大小,住宅建筑的防火與疏散,因此要求與建筑高度和面積直接相關聯。對不同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的住宅區別對待,可解決安全性和經濟性的矛盾。
2 本條考慮到與現行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范 第1單元:房產測量規定》GB/T 17986.1的銜接,規定了高出室外地坪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和層高小于2.20m的架空層和設備層不計入自然層數。
5套內空間
5.1 套型
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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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住宅按套型設計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戶界限應明確,必須獨門獨戶,每套住宅至少包含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本條要求將這些基本功能空間設計于戶門之內。不得與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這里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基本功能空間不等于房間,沒有要求獨立封閉,有時不同的功能空間會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當起居功能空間和臥室功能空間合用時,稱為兼起居的臥室。
5.1.2 套型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30m2;
2
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2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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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本次修編刪除了原規范對住宅套型的分類。經過對原規范一類套型最小使用面積的論證和適當減小,重新規定了套型最小使用面積分別不應小于30m2和22m2,主要依據如下:
1 本條明確了設計規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來規定的。本條規定的低限標準為統一要求,不因地區氣候條件、墻體材料等不同而有差異。
2 套型最小使用面積,不應是各個最小房間面積的簡單組合。即使在工程設計理論和實踐中,可能設計出更小的套型,但是這種套型是不能滿足最低使用要求的。此外,未婚的或離婚后的單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時,其居住使用要求與普通家庭是一致的。作為特殊人群,居住在單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時。則應另行考慮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由其他相關規范作出規定。
3 原規范規定的由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套型,雖然組成空間數不變,但因為綜合考慮我國中小套型住房建設的國策,以及住宅部品技術產業化、集成化和家電設備技術更新等因素,各種住宅部品及家電尺寸有所減小,對各功能空間尺度的要求也相應減小。所以將原規范規定不應小于34m2下調為不應小于30m2。其具體測算方法是:

4 明確了基本功能空間不等于房間,沒有要求獨立封閉,有時不同的功能空間會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當起居功能空間和臥室功能空間合用時,稱為兼起居的臥室等概念以后,提出了采用兼起居的臥室的最小套型,不應小于22m2。其具體測算方法是:

5.2 臥室、起居室(廳)
5.2.1 臥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雙人臥室不應小于9m2;
2
單人臥室不應小于5m2;
3 兼起居的臥室不應小于12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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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臥室的最小面積是根據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動空間確定的。原規范規定雙人臥室不小于10m2。單人臥室不小于6m2,本次修編分別減小為9m2和5m2。其依據為:
1 本規范綜合考慮我國中小套型住房建設的國策,以及住宅部品技術產業化、集成化和家電設備技術更新等因素,各種住宅部品及家電尺寸有所減小,對各功能空間尺度的要求也相應減小。所以將原規范規定的雙人及單人臥室的使用面積分別減小1m2。
2 在小套型住宅設計中,允許采用一種兼有起居活動功能空間和睡眠功能空間為一室的“臥室”,這種兼起居的臥室需要在雙人臥室的面積基礎上至少增加一組沙發和擺設一個小餐桌的面積(3m2)才能保證家具的布置,所以規定兼起居的臥室為12mm2。
5.2.2 起居室(廳)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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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起居室(廳)是住宅套型中的基本功能空間,由于本規范5.2.1第1款的條文說明所列的原因,將起居室(廳)的使用面積最小值由原規范的12m2減小為10m2。
5.2.3 套型設計時應減少直接開向起居廳的門的數量。起居室(廳)內布置家具的墻面直線長度宜大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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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起居室(廳)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團聚、接待客人、看電視之用,常兼有進餐、雜物、交通等作用。除了應保證一定的使用面積以外,應減少交通干擾,廳內門的數量如果過多,不利于沿墻面布置家具。根據低限度尺度研究結果,3m以上直線墻面保證可布置一組沙發,使起居室(廳)中能有一相對穩定的使用空間。
5.2.4 無直接采光的餐廳、過廳等,其使用面積不宜大于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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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較大的套型中,起居室(廳)以外的過廳或餐廳等可無直接采光,但其面積不能太大,否則會降低居住生活標準。
5.3 廚房
5.3.1 廚房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0m2;
2
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于3.5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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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本次修編廚房的使用面積不再進行分類規定,而是規定其使用面積分別不應小于4m2和3.5m2。其依據是:根據對全國新建住宅小區的調查統計,廚房使用面積普遍能達到4m2以上,所以本次修編對由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未進行修改,仍明確其最小使用面積為4m2。對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套型的廚房面積則規定為3.5m2。
5.3.2 廚房宜布置在套內近入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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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廚房布置在套內近入口處,有利于管線布置及廚房垃圾清運,是套型設計時達到潔污分區的重要保證,應盡量做到。
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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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才能保證住戶正常炊事功能要求。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規定,設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內容積熱負荷指標超過0.207kW/m3時,必須設置有效的排氣裝置,一個雙眼灶的熱負荷約為(8~9)kW,廚房體積小于39m3時,體積熱負荷就超過0.207kW/m3。一般住宅廚房的體積均達不到39m3(約大于16m2),因此均必須設置排油煙機等機械排氣裝置。
5.3.4 廚房應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煙機的位置應與爐灶位置對應,并應與排氣道直接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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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廚房設計時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戶實際使用時或改造時都將帶來極大不便。排油煙機的位置只有與爐灶位置對應并與排氣道直接連通,才能最有效地發揮排氣效能。
5.3.5 單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凈寬不應小于1.50m;雙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其兩排設備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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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單排布置的廚房,其操作臺最小寬度為0.50m,考慮操作人下蹲打開柜門、抽屜所需的空間或另一人從操作人身后通過的極限距離,要求最小凈寬為1.50m。雙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兩排設備之間的距離按人體活動尺度要求,不應小于0.90m。
5.4 衛生間
5.4.1
每套住宅應設衛生間,應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衛生設備或為其預留設置位置及條件。三件衛生設備集中配置的衛生間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5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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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本次修編不再進行分類和規定設置衛生間的個數,僅規定了每套住宅應配置的衛生設備的種類和件數,強調至少應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衛生設備或為其預留設置位置及條件,以保證基本生活需求。
本次修編明確規定集中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衛生設備的衛生間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2.50m2,比原規范規定數值減小0.5m2。其修改依據是:由于住宅集成化技術的不斷成熟,設備成套技術的不斷推廣,提高了衛生間面積的利用效率。
5.4.2 衛生間可根據使用功能要求組合不同的設備。不同組合的空間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便器、洗面器時不應小于1.80m2;
2 設便器、洗浴器時不應小于2.00m2;
3 設洗面器、洗浴器時不應小于2.00m2;
4 設洗面器、洗衣機時不應小于1.80m2;
5 單設便器時不應小于1.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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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本條規定了衛生設備分室設置時幾種典型設備組合的最小使用面積。衛生間設計時除應符合本條規定外,還應符合本規范5.4.1條對每套住宅衛生設備種類和件數的規定。為適應衛生間成套設備集成技術和衛生設備組合多樣化的要求,本次修編增加了兩種空間劃分類型,并規定了最小使用面積。由不同設備組合而成的衛生間,其最小面積的規定依據是:以衛生設備低限尺度以及衛生活動空間計算最低面積;對淋浴空間和盆浴空間作綜合考慮,不考慮便器使用與淋浴活動的空間借用;衛生間面積要適當考慮無障礙設計要求和為照顧兒童使用時留有余地。
5.4.3 無前室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起居室(廳)或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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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無前室的衛生間,其門直接開向廳或廚房的這種布置方法問題突出,諸如“交通干擾”、“視線干擾”、“不衛生”等,本條規定要求杜絕出現這種設計。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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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衛生間的地面防水層,因施工質量差而發生漏水的現象十分普遍,同時管道噪聲、水管冷凝水下滴等問題也很嚴重。因此,本條規定不得將衛生間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4.5 當衛生間布置在本套內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時,均應有防水和便于檢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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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在躍層住宅設計中允許將衛生間布置在本套內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或餐廳的上層,盡管在使用上無可非議,對其他套型也毫無影響,但因布置了多種設備和管線,容易損壞或漏水,所以本條要求采取防水和便于檢修的措施,減少或消除對下層功能空間的不良影響。
5.4.6 每套住宅應設置洗衣機的位置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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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洗衣為基本生活需求,洗衣機是普遍使用的家用設備,屬于衛生設備,通常設置在衛生間內。但是在實際使用中有時設置在陽臺、廚房、過道等位置。本條文強調,在住宅設計時,應明確設計出洗衣機的位置及專用給排水接口和電插座等條件。
5.5 層高和室內凈高